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节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第九章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