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