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