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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四、

四、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采取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准许诉前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发现明显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进行诉前保全的,应当同时保全电子信息的来源地、目的地、发送与接收时间、软件运行的环境、操作系统等据以验证被保全证据可靠性的必要信息,可以扣押相…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时起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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