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四、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七条 四、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准许诉前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发现明显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明显超标的部分保全,但该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提供的担保置换财产不能足额保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