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四、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六条 四、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采取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请人保管的生活、生产经营性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