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时起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