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