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五、 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五、 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