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