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