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六、 六、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