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三、 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