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