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三、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六条 三、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