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条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