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

一、 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二、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一)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 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五、 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六、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七、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八、 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九、 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十、 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