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