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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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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二、

二、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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