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四、 四、 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四) 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