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
六、
将第九条修改为:
七、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八、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九、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十、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十一、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十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十三、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四、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十五、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十七、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十八、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十九、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二十、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二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二十二、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二十三、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二十四、
将第三十一条删除。
二十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二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