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