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