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8. 18. 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1) 驳回保全申请; (2) 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 变更保全担保; (4) 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 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 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 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