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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3. 17. 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上级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立案执行。

17. 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

上级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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