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8. 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8) 18. 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8) 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7) 目录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