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