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