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