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