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四条 已经立项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司法解释意见稿。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撰写起草说明,附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经分管副检… 第十七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论证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