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撰写起草说明,附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