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 第十四条 已经立项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司法解释意见稿。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