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论证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认为需要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
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形成司法解释审议稿,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认为需要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
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形成司法解释审议稿,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