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