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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

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 第十一条 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立项情况,于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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