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 第十一条 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