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
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编号、备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工作。
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编号、备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