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六条 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第七条 对于同时涉及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商请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最… 第八条 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