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