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