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八条 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