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