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