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