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察官办案释法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第八条 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