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