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