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7、 其他管理活动。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二、 7、 其他管理活动。 二、 规范监督方式 对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 (二)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三)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 (四)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列席看守所主要执法和监管工作会议,认真听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六)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建立和完善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凡在押人员提出约见派驻检察官的,派驻检察官要及时谈话,了解情况。派驻检察官相关信息应当告知在押人员,检… 7、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