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三)

(三)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并确保信息安全。